通知公告

关于调整城镇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

发布日期:2014-03-12 15:59:58  浏览:

冀人社字〔2013〕333号文,为了进一步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,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《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》,结合近年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情况,现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:

1、非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:超过起付标准后发生的属于治疗非慢性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,由原来的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5%、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0%,调整后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5%、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0%,门诊非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提高到3000元。

2、住院医疗费用: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在职人员个人负担7%、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%、“七方面人员”和享受“七方面”医疗待遇人员个人负担3%,住院费用上不封顶。

3、38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:施行年度内限额管理,额度如下:

恶性肿瘤:50000元/年

阻塞性肺气肿:12000元/年

慢性肺源性心脏病:15000元/年

支气管哮喘:10000元/年

慢性心功能衰竭:8000元/年

慢性房颤:6000元/年

高血压病:6000元/年

冠心病:9000元/年

心肌病(原发性):8000元/年

消化性溃疡:5000元/年

慢性肝炎:乙肝20000元/年,丙肝50000元/年

肝硬化:30000元/年

慢性肾小球肾炎:10000元/年

肾病综合征:13000元/年

慢性肾功能衰竭:20000元/年  尿毒症透析

再生障碍性贫血:35000元/年

白细胞减少症:12000元/年

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:10000元/年

血小板减少性紫癜:20000元/年

甲亢性心脏病:8000元/年

甲状腺功能减退症:5000元/年

皮质醇增多症:5000元/年

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:5000元/年

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:2000元/年

糖尿病:12000元/年

系统性红斑狼疮:12000元/年

系统性硬皮病:13000元/年

类风湿性关节炎(严重):13000元/年

脑血管病:5000元/年

多发性硬化:20000元/年

震颤麻痹:23000元/年

运动神经元病:28000元/年

重症肌无力:5000元/年

精神分裂症:23000元/年

结核:6000元/年   期限1.5年

股骨头坏死:10000元/年

慢性骨髓炎:5000元/年

血友病:10000元/年

4、对享受“七方面人员”医疗待遇的省管优秀专家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、省级以上的突贡专家,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。

5、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,每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项目复查,复查合格者复查费用按慢性病规定报销;复查不合格者复查费用自行负担。

医保办公室    

2014年3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