冀人社字〔2013〕333号文,为了进一步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,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《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》,结合近年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情况,现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:
1、非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:超过起付标准后发生的属于治疗非慢性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,由原来的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5%、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0%,调整后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5%、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0%,门诊非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提高到3000元。
2、住院医疗费用: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在职人员个人负担7%、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%、“七方面人员”和享受“七方面”医疗待遇人员个人负担3%,住院费用上不封顶。
3、38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:施行年度内限额管理,额度如下:
恶性肿瘤:50000元/年
阻塞性肺气肿:12000元/年
慢性肺源性心脏病:15000元/年
支气管哮喘:10000元/年
慢性心功能衰竭:8000元/年
慢性房颤:6000元/年
高血压病:6000元/年
冠心病:9000元/年
心肌病(原发性):8000元/年
消化性溃疡:5000元/年
慢性肝炎:乙肝20000元/年,丙肝50000元/年
肝硬化:30000元/年
慢性肾小球肾炎:10000元/年
肾病综合征:13000元/年
慢性肾功能衰竭:20000元/年 尿毒症透析
再生障碍性贫血:35000元/年
白细胞减少症:12000元/年
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:10000元/年
血小板减少性紫癜:20000元/年
甲亢性心脏病:8000元/年
甲状腺功能减退症:5000元/年
皮质醇增多症:5000元/年
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:5000元/年
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:2000元/年
糖尿病:12000元/年
系统性红斑狼疮:12000元/年
系统性硬皮病:13000元/年
类风湿性关节炎(严重):13000元/年
脑血管病:5000元/年
多发性硬化:20000元/年
震颤麻痹:23000元/年
运动神经元病:28000元/年
重症肌无力:5000元/年
精神分裂症:23000元/年
结核:6000元/年 期限1.5年
股骨头坏死:10000元/年
慢性骨髓炎:5000元/年
血友病:10000元/年
4、对享受“七方面人员”医疗待遇的省管优秀专家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、省级以上的突贡专家,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。
5、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,每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项目复查,复查合格者复查费用按慢性病规定报销;复查不合格者复查费用自行负担。
医保办公室
2014年3月11日